欢迎访问某某化妆品网站!
BEAUTY
24小时服务热线:400-000-0000

新闻动态

LATEST NEWS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二)
来源: | 作者:tpl-a7e76126 | 发布时间: 2784天前 | 28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第七条  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    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    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    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六)    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联系方式

CONTACT US


地址:上海市XX区XX路XX街XX号

邮编:200000
座机:400-000-000
手机:1580000000
传真:010-00000000
邮箱:12345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