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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LATEST NEWS

  • 13 2016-09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四)

    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经过敏性测试”、“适合敏感性肌肤”、“不引起粉刺”等相关用语,必须有相应检验数据及/或临床报告作为依据。

  • 13 2016-09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三)

    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标签中必须标识SPF值;可以标识UVA防护功能、广谱防晒功能、PFA值或PA+~PA+++、防水。

  • 13 2016-09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二)

    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 13 2016-09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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