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提取 感受清新
Extracted from the nature , bring you fresh feelings
新闻动态
LATEST NEWS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四)
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经过敏性测试”、“适合敏感性肌肤”、“不引起粉刺”等相关用语,必须有相应检验数据及/或临床报告作为依据。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三)
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标签中必须标识SPF值;可以标识UVA防护功能、广谱防晒功能、PFA值或PA+~PA+++、防水。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二)
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联系方式
CONTACT US
地址:上海市XX区XX路XX街X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