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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化妆品行业七大新规年终盘点
来源: | 作者:tpl-a7e76126 | 发布时间: 2991天前 | 846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年7月20日,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出台,并限期一个月给行业内人士提意见,消息一经发布便引起业界大讨论。
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于1989年发布,1990年实施以来已服役25年。今年7月20日,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出台,并限期一个月给行业内人士提意见,消息一经发布便引起业界大讨论。


新版行业“根本法”尚处妊娠期,引发业界大讨论


将电商平台商家纳入管理范围、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范畴、禁止虚假宣传化妆品功效,除了这几大亮点之外,对于生产和流通环节细节的趋严管理是业内人士质疑的主要对象。


送审稿出台半个月后,广东省日化商会紧急组织研讨会,根据现场100多位行业人士讨论结果,送审稿的过半内容都需要修改。焦点集中于:食药监局权责不对等、监管部门工作效率低,以及与其他法规存在冲突等。目前,以上意见已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行的25年中,我国化妆品市场发生巨大变化,如何在保证市场活跃的同时较大限度地消除劣币驱逐良币的鱼龙混杂局面,需要监管部门的细致调整和来自行业内的各种声音,显然,新版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尚需时日。


《化妆品卫生规范》修订更名,三大“苛刻”变化被认可


除了业界“根本法”需要大改,与其配套的针对生产环节的新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征求意见函也于今年8月在国家食药监局官网上公布。都是趋于严格,但与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受到的诸多争议相比,业界人士对新版《规范》的认同度更高。


部分条款趋严——更低的化妆品杂质含量标准、更高的儿童化妆品要求,以及增加的100种禁用物质;可用防腐剂减少5种;化妆品原料检测方法更新,新版《规范》的三大变化明确表明了将来政府对化妆品产品安全性的严格要求和低容忍度,这与整个化妆品市场的诉求一致。江南大学化妆品系教授曹光群认为,《技术规范》(送审稿)的出台主要参照欧盟标准,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总体来说更加严格,意味着日后我国化妆品产品将更加安全。


但是,对于新版《规范》的争议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可用防腐剂种类的减少可能会给某些打着无添加旗号的不良商家留下法律漏洞。其次,化妆品原料检测方法更新,相关检测机构的实力能否跟上也是一个问题。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名录》**调整未得要领


6月1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关于征求调整更新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意见的函》的公告,147种原料被调整,其中117种原料名称被修正,21种原料因重复被删除,另外增补了9种新原料,增补原因为:这9种原料“已经通过化妆品备案”或“已经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


《名录》备注中特别指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组织对本目录所列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化妆品生产企业在选用本目录所列原料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并对原料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这意味着,化妆品生产企业如果主动申报已经在使用的原料,将要承担不可知的后果。对于管理者来说,这显然不是聪明的做法。


新《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搁浅,商家开始规避风险


去年11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发文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拟于2015年7月实施,且在附件《化妆品标签标识禁用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明确了禁用标签。但目前看来,《办法》并未如期实施。


据了解,《清单》中添加的禁用标签有诸如“基因、因子、干细胞、细胞修复、红血丝、黑眼圈、药妆、中草药、汉方”等医疗术语,以及“复活、再生、新生、无添加**、*****、纯植物**、生态**、有机**”等常见“虚假夸大用语”。


新《办法》搁浅,但已有不少化妆品企业开始规避禁用标签,比如馥佩。十多年来,馥珮商标中一直带有“中草药御方”,但为了使产品符合国家规范,馥珮品牌创始人吕在坤称:“从去年食药监总局发文之后,馥珮在生产新品的时候就已经不再使用老商标,全部使用之前注册的其他商标。”


新《广告法》9月1日实施,大力规范明星代言


2015年9月1日起,新《广告法》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自1994年以后**次修订广告法。对违规者惩处力度明显加大,明星代言成为重点规范对象,75个条款中共出现代言人12次。


新《广告法》中,将“代言人”定义为: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五十六条明确表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还有“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简单来说,9月1日以后,代言人要满十周岁以上,使用过产品才能代言,代言假冒伪劣产品有连带责任。和明星打交道频繁的化妆品品牌商们,可要记好了。


较严质检新规来了,7月1日起国抽不合格产品直接禁销


7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的公告(2015年第57号)(以下简称《国抽新规》)。规定企业在国抽中一旦被查出不合格产品,在整改完成之前,将面临停产、禁销的处罚,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将面临吊销证件的处罚。


规定中,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以下要求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处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立法后若执行不力,法律再严也没有意义。化妆品行业内,添加禁用激素、汞超标等安全问题的存在已经不是一天两天,就在质检新规实行之后,国家质检总局还分别于7月31日、8月26日曝光多批次问题面膜产品,但讽刺的是,这两次的曝光中,仍有几个品牌是 “二进宫”。也就是说,对不法企业的整改要求并未落到实处。


化妆品安全评估比肩欧盟 ,第三方评估机构将迎来春天


1月10日,《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专业度比肩欧盟标准。


《指南》在产品安全风险的评估上,对人员要求、评估程序、毒理学研究以及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四个方面都更加细化。仅毒理学研究一部分,就提出了对急性毒性、刺激性/腐蚀性、皮肤致敏性、皮肤光毒性、致突变性/遗传毒性、亚慢性毒性等12项说明。


有业内人士认为,《指南》中评估项目的细化无疑给中小化妆品产业带来很大压力,但第三方检测机构则会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成千上万,大小不一,对产品评估的细化无疑将给第三方评估机构带来很大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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